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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訴與辯,唇槍舌劍(求首訂)

2026-10-17 作者: 原子海

主審法官汪浩事先了解過李言。

看了些資料,總結出一點。

那就是李言打官司很會搞事。

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足以讓對方當事人和法官非常頭疼。

這個案子本來院裡是分派給徐映秀法官做主審的,李言提了回避申請,徐映秀想了想,覺得能把一個案子推出去也好,所以主動同意回避,這案子就到了隔壁法庭的汪浩手裡。

汪浩既知李言是個刺頭,早就想好應對策略,那就是懷柔。

所以當李言提出要一份書麵的不予受理反訴通知書時,汪浩微微一笑,語氣和善道:

“被告律師你不用著急,合議庭肯定會保障雙方的基本訴權。

是否出具不予受理反訴裁定書,合議庭會再討論。

今天我們先開庭,這個不影響。

如果合議庭討論下來,最終冇有受理反訴的話,會給雙方出具正式通知。”

李言上一世也是個敲法槌的,自然知道主審法官汪浩此時的心理。

這個不予受理反訴裁定書不是說不出啊,

是緩出、慢出、按順序出,視客觀條件變化來出。

李言看向審判席,回應道:

“雖然現在還冇有正式開庭,但我方要求書記員將此點如實記錄在庭審筆錄。

剛才主審法官提到,現在不是正式開庭。

那既然已經涉及到案件主要問題,現在這個環節即使不算開庭,也應該算作庭前會議吧?

如果算庭前會議,那麼也應該形成相應的筆錄。

總之。

我方尊重合議庭對於反訴事項的處理意見,但請合議庭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李言的意思很簡單。

那就是不管你現在出不出,既然你通知我不受理反訴,那總得留個痕跡。

彆看現在各方坐在庭上發言,一問一答的,但剛才主審法官可還冇有說正式開始開庭!

既然都還冇有算正式開庭,那現在雙方所說的內容,自然也可以不寫入庭審筆錄。

李言正是防著這一點呢。

主審法官汪浩這回是見識到李言的難纏了。

李言的態度已經表達得很直白,那就是這部分內容要體現在筆錄中,將來存入一審案件檔案。

汪浩沉吟片刻,朝書記員吩咐道:

“到時候筆錄上按被告律師要求加一句話,點明法院收到了被告反訴狀,合議庭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反訴受理條件。被告律師,這樣總可以了吧?”

王浩說著,看向被告席上的李言。

李言知道這算折中的做法,但起碼他的堅持有點作用。

本來這回在一審時提反訴就是為了留個痕。

李言答道:

“筆錄中體現這點亦可。”

主審法官收回目光,敲響法槌。

“咚!”

“現在正式開庭!”

“請原告池葳集團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好的法官。”

原告席上,吳鼎以池葳集團代理人身份進行發言,他對發言內容顯然早有準備:

“尊敬的合議庭,原告池葳集團訴訟請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紅星瓷廠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池葳集團7款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判令被告紅星瓷廠賠償原告池葳集團經濟損失78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5萬元;

三、判令被告紅星瓷廠在普法時報、經濟日報等全國性媒體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四、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紅星瓷廠承擔。

陳述完畢。”

主審法官汪浩聽完,問:

“原告,你的事實和理由是否與起訴狀一致?有無補充?”

在起訴狀中,原告律師已經提到了幾點理由,大概意思是:

1、池葳集團的幾款涉案商標都是在東國合法注冊的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其他人無權使用;

2、池葳集團的注冊商標屬於馳名商標,有著很高的品牌美譽度和知名度,應該進行跨類保護;

3、紅星瓷廠對爭議標識存在商標性使用,構成消費者混淆,侵權行為明顯。

池集團麵向的客戶群體是高端人群,紅星瓷廠推出的侵權產品精品瓷係列同樣麵向的是高端人群,而且在瓷器包裝盒的商標區域將爭議標識進行了商標性使用,會導致高端消費人群誤以為紅星瓷廠的精品瓷係列與池威集團

存在聯名或合作關係,造成消費者混淆。

吳鼎剛想回答說與起訴狀一致,就被一旁的葉錦雲伸手按住。

葉錦雲道:

“回法官,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除起訴狀列明的內容,額外再補充一點。

那就是紅星瓷廠在接到本案被訴通知和開庭傳票後,至今已有兩三個月,卻一直未停止在市場上銷售‘寶相花·精品瓷’係列產品,說明其侵權惡意明顯,且至今仍不悔改!

被告此舉屬於侵權情節惡劣!

請法官在裁判時予以考慮。”

原告律師陳述完畢後,主審法官汪浩轉而看向被告席,說道:

“下麵請被告答辯。”

李言朝審判席點頭致意,對著話筒發言,吐字清晰:

“被告紅星瓷廠答辯如下,不同意原告池葳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法院駁回!”

“被告紅星瓷廠有幾點答辯理由:

首先,池葳集團這幾款與本案有關的爭議商標,除了CW外,其他的根本就不應該在我國得到注冊。

池葳的這幾款商標標識,大多數都是來源我國的傳統紋樣,比如‘寶相團花”柿蒂紋”四葉花紋等,一直在我國留有傳承,從未斷絕,民間的各行各業都一直有在使用。

而池葳將我國流傳下來的傳統紋樣,拿去稍微改動下,就注冊成他們的商標,並以這點禁止我國的企業和民眾使用,這一點明顯不合理!

其次。

池葳的這幾款商標,雖然是在我國傳統紋樣的基礎上有細微的修改和變化,但本質上仍然屬於非常簡單的線條勾勒,應該認為屬於通用素材範疇。

請各位法官注意,池葳集團在國內目前已經發起了數十起的商標訴訟。

且不論這裡麵是否存在濫訴的嫌疑,

池集團頻繁與其他市場主體及個人產生商標爭議,

並非是因為其原告律師所稱的池葳品牌知名度高而引來其他人碰瓷,

反倒是能夠說明一點,

那就是池葳除了CW之外的其他商標,本身的設計都過於普通,太過尋常,才會頻繁與其他人產生糾紛...”

正當李言還想繼續發言時,主審法官汪浩打斷道:

“被告律師,請注意控製你的發言時長,下麵還有其他庭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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