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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針鋒相對

2026-10-17 作者: 原子海

金標律所這套商標維權模式已經在多個法院試驗過多回,已經跑通了。

之前的維權案件,要麼就是勝訴,要麼就是和解。

和解的前提也都是對方在判決前就同意改名和賠款,隻不過金額上有所浮動。

但這些都可以算作是贏的。

反正原告有注冊商標在手,天然立於不敗之地。

因為商標是一種絕對權,對世權。

也就是說。

隻要注冊商標了,那就是天王老子來了也不能用,除非得到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和授權。

不然其他人用了,那就是侵權!

孫達也做了好幾年律師,對這個案子的結果早有預判,應該和之前的案子結果差不多。

想到這。

孫達也冇有再爭辯,道:

“原告無異議。”

法官於燦霞看向被告席。

李言以代理律師身份答道:

“兩被告無異議。”

法官於燦霞點點頭,開始審理。

“請原告陳述訴訟請求。”

原告席上、

孫達拿出早已經準備好的發言內容,念道:

“原告訴訟請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孟傑林小敏在15日內改掉‘渝來小麵’店鋪名稱。

二、判令被告孟傑林小敏支付1萬商標侵權賠償款。

三、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陳述完畢。”

法官於燦霞聽完,問:

“原告,你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代理律師孫達闡述其事實和理由,大意就是:

原告好多魚已經注冊“渝來小麵”的商標,孟傑林小敏開的夫妻店的店名不得再使用“渝來小麵”字樣。

同時,因為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麵”作為店名開店,侵犯了好多魚的商標權,需要支付侵權賠償。

“下麵由被告進答辯。”

李言抬頭看向審判席,朗聲道:

“兩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作為兩被告的代理律師,我簡要說三點理由:

第一點。

我們先來看商標的使用時間。

孟傑夫妻倆雖然冇有注冊‘渝來小麵’的商標,但是早在2001年12月他們就在現有地址上開了這家店麵。

2002年1月工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麵,登記信息已經體現出店名‘渝來小麵’。

而原告是在2004年12月才注冊‘渝來小麵’商標。

所以明顯是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麵’商標在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在先使用。

第二點。

我們來看商標的的影響力範圍。

“渝來小麵”麵館雖然隻是一家工地旁的夫妻小店,但已經在特定區域內建立起很好的市場聲譽。

可以看下店裡的菜單。

一碗帶肉醬的豌雜小麵才2塊,一份素麵8毛。

而這些,開店至今冇有漲過價!

為什麼?

因為來這裡吃麵的,都是附近工廠的工友,或者工地上做苦力的老鄉。

這些人已經認準了渝來小麵的招牌,認準了這碗價格實惠,份量實在的麵食。

而原告雖然聲稱其屬於連鎖品牌開設數十家分店,知名度很高,但那是針對其主商標‘魚來小麵’而言的。

到目前為止。

原告雖然注冊了渝來小麵商標,但實際並未以此開過任何一家店鋪!

第三點。

孟傑夫妻倆一直本分經營,冇有將‘渝來小麵’店名的使用範圍擴大。

他們冇有開設分店或者讓彆人搞加盟,也冇有改變店鋪的類型,一直都是餐飲小店。

這點,符合商標法所規定的“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以上三點。

足以說明。

孟傑夫妻倆開的‘渝來小麵’餐飲店,擁有對“渝來小麵”商標先用權。

所以。

不論原告持有的‘渝來小麵’商標是否合法有效,都不能禁止孟傑夫妻倆憑借商標先用權,繼續將‘渝來小麵’作為餐飲店名!

相應的,孟傑夫妻倆不構成商標侵權,自然無須向原告支付所謂的侵權賠償!”

法官於彩霞聽完,同樣冇有發表意見。

此時。

原告律師孫達不斷向法官舉手示意。

孫達見法官注意到自己,道:

“法官,原告申請補充發言,對被告觀點進行回應。”

法官於燦霞表示允許,但道:

“原告此前已經發表過意見,現在簡單補充即可,不用過多展開。”

“好的,法官。”

“原告對被告的答辯意見,簡單回應兩點:

一是,商標權是一種絕對權利,原告已經合法注冊了渝來小麵的商標,未經過原告的授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

二是,被告孟傑夫妻開的渝來小麵餐飲店,隻是一家不起眼的街邊小店,根本不具有影響力,隨時可以被其他餐飲店替代。

被告代理律師提到的店鋪影響力,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試問,全國範圍內,有誰知道他們渝來小麵這家店?

即使把範圍縮小至東海市,甚至再縮小至鬆浦區,又有幾人聽說過這家小店呢?

被告所謂的店鋪影響力,隻是可憐的局限在街邊零星幾個食客而已。

根本冇有達到‘商標先用權’所要求的影響力程度。”

原告代理律師孫達一說完,法官於燦霞繼續推進庭審流程。

“下麵進行舉證質證。”

原被告雙方依次就己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展示和說明,同時由對方發表質證意見。

這個案件金額很小,雙方證據材料也不複雜,法官很快就過。

緊接著。

法官於燦霞組織雙方發表辯論意見。

於燦霞依次聽完雙方的陳述,總結道:

“現在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就在於,被告孟傑夫妻倆使用渝來小麵的店名,是否構成對原告‘渝來小麵’商標的在先使用。

其中,開店時間和商標注冊時間以及是否擴大使用範圍這些比較明確。

關鍵是,渝來小麵店名的影響力範圍這塊。

原告說被告是街邊小店冇有影響力,被告則認為在特定區域內已有一定影響力。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

針對法庭關心的這點,

雙方有冇有證據補充?”

法官的審案邏輯非常清晰。

就是看孟傑夫妻倆的餐飲小店,有冇有達到一定的影響力。

這點,光靠雙方嘴說是不行的,法官要看證據。

法官先看向原告席。

原告律師孫達腦中快速一轉,想到一條法律規定,語氣輕鬆:

“法官,針對您剛才提問的這點,原告冇有要交的證據。

而且,原告也無須提交證據!

因為我方認為冇有影響力,對方認為有一定影響力,那按照證據規則,是對方負責舉證!

就看被告能不能拿出證據了。”

法官於燦霞聽完,點點頭,

認可原告律師說的有道理。

因為冇法讓認為冇有的人證明冇有,而是得讓認為有的人證明有。

法官看向被告席。

“法官,我們可以提交相關證據。不過我申請,法官到被告店鋪進行現場調查!”李言道。

其實李言的應對邏輯很簡單。

與其說一千道一萬,不如讓法官親眼去看看。

看看附近的工友們和做苦力的老鄉們,每天是怎麼到渝來小麵餐飲店就餐的。

但法官能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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