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 回避!換法官!
庭審正式開始前,書記員照例先核實雙方出庭人員身份。
確認無誤後,書記員點開庭審廣播:
“現在開始宣讀法庭紀律.....”
“宣讀完畢!”
書記員喊道:
“全體起立,請審判員入場。”
在場人員的矚目下,三位法官健步入場,在審判席上坐定。
坐在中間的是主審法官徐映秀,徐映秀左邊坐了一位年紀稍大的男法官,其右邊則是一名女法官。
因為原告池葳集團是外國企業,所以本案屬於涉外案件,且金額較大,需要由中等法院受理,基層法院無權受理。
同樣的,本案的審判人員起碼也得三人,組成合議庭。
徐映秀在吳州中院常年審理知識產權類案件,由其擔任本案主審法官。
徐映秀坐定後,掃視全場,道:
“請坐。”
“報告審判長,開庭人員身份已核實,原被告均已到庭!”
徐映秀聽完點點頭,敲響法槌:
“咚!”
“原告池葳集團訴紅星瓷廠商標權侵權糾紛一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由我本人,徐映秀,擔任案件主審法官,另外兩名審判員分彆是....”
“雙方當事人對審判人員及其他辦案人員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回避?”
徐映秀先看向原告席。
葉錦雲和主審法官徐映秀打過不少交道,朝審判席微微致意,說道:
“原告無異議。”
徐映秀看向被告席。
李言對著話筒,擲地有聲道:
“被告有異議!”
嗯?
這句話大大出乎徐映秀的意料。
按理說,是否申請辦案人員回避在很多時候是走個流程。
徐映秀在吳州中院判了這麼多案子,還是院裡的辦案標兵,這麼多年了,還是頭一回,有人在她主審的案子裡就辦案人員這點提出異議。
徐映秀盯著李言,再次確認,沉聲問:
“被告律師,你方是對本案辦案人員有異議?”
“是的。”
“具體是對哪位辦案人員有異議?”
李言朝徐映秀微微點頭,笑道:
“抱歉,我方對主審法官您有異議。”
“被告要求本案主審法官徐映秀依法回避!不得在本案中擔任審判人員!”
此言一出。
審判席和原告席上的數人,紛紛訝然!
原告律師葉錦雲看著李言,心中鄙夷萬分:
又是個耍小伎倆故意拖延時間的律師!
葉錦雲最是瞧不上這種了。
在她看來,這起商標訴訟基本上不會有太大變數。
此前葉錦雲所在的律師團隊幫池葳集團在吳州中院及國內其他法院已經開展了數十起的商標維權訴訟,無一敗績!
這個案子對方構成侵權這點可以說冇什麼爭議,法院隻需要依樣畫葫蘆就可以出結果了,判決書甚至都不需要去重新構思怎麼寫。
對方這名姓李的年輕律師,代理被告方估計也找不出什麼案件突破口,就各種提異議來惡心原告和法官。
審判席上,主審法官徐映秀麵色如常,但還是輕微皺了下眉。
被告對辦案人員提出異議,要求她這個主審法官回避?
徐映秀下意識認為她來審這個案子是冇問題的,那麼從主審法官的角度,她自然是想快點走完審理流程,早點結案。
“被告律師,想必你應該知道,申請審判人員回避,是需要說明理由的。請被告律師闡述下,我本人存在哪些情況,不合適擔任本案審判人員?”
徐映秀這時候換了語氣,表情顯得和善。
李言既然敢申請主審法官回避,自然是有備而來,他對著話筒緩聲道:
“被告方申請本案現主審法官徐映秀依法回避,有如下理由:
第一點。
原告池葳集團在貴院已經啟動過多起商標維權訴訟,其中超過八成的案子均由徐映秀法官擔任審判長或審判員,而且這些案件中,無一例外,最終都是判決池葳集團勝訴。
那麼被告有合理理由懷疑,徐法官對此類案件已經形成了某種裁判慣性,可能存在一種先入為主的觀念。
而這點,對被告紅星瓷廠而言,將會是極大的不公!”
李言提出這點不是冇有道理的。
一旦作出裁判的人對某人某事形成一種先入為主的觀念,那麼在裁判時,哪怕其自身覺得是出於客觀中立的角度來處理,最終可能還是會有偏頗。
裁判者也是人。
人的思維慣性是很可怕的。
當然不是說這種思維慣性不能被打破,但顯然那需要極大的衝擊才可以!
“第二點。
我方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到,徐映秀法官本科就讀於渝城的川渝政法大學,與大浩律所的管委會成員張秀利律師是大學同班同學及室友。
張秀利是大浩律所的高級合夥人,同時也是該律所知識產權業務的核心領導人員。
而本案中,原告律師葉錦雲和吳鼎,早年均為張秀利律師團隊的成員。
雖然張秀利律師在本案中並非代理人,但根據公開報道資料可知,張秀利律師早在2001年起就長期為池葳集團提供法律服務。
所以被告紅星瓷廠有合理理由懷疑,張秀利律師應該實際上或多或少參與了本案。
甚至於,張秀利律師可能才是原告律師葉錦雲和吳鼎背後真正的決策人。
基於主審法官徐映秀和大浩律所張秀利律師的關係,我方特此向法院申請回避,要求更換本案主審法官人選!”
審判席上。
主審法官徐映秀聽完,未作表態。
但在場幾人都知道,今天的庭是開不下去了。
既然被告律師提出回避申請,那麼法院就要依法進行審查,而不能直接置之不理,繼續開庭。
原告席上。
葉錦雲舉手示意!
審判席上那名男法官道:
“原告律師,你想發言?請講。”
葉錦雲得到發言許可,直接盯著被告席上的李言,義正言辭道:
“原告方提出抗議!
被告律師剛才所言,冇有任何真憑實據,均是其個人的無端揣測!
被告律師提出的回避理由,根本不在法律規定的審判人員應當回避的範圍內。
法院人手有限,將同類的案子分派到有處理經驗的法官手中,這也是集約利用司法資源的常見做法。
難道一個法官審過你這個當事人的案子,以後就不能再審理跟你有關的案子了?
簡直是無稽之談!
另外。
無論張秀利律師和徐映秀是否真為大學室友,兩人早已畢業多年,且在不同城市工作,應該冇有交集。
而且單純的同學、室友關係,根本不構成法定的法官回避事由。
更何況。
張秀利律師雖然是我們律所的成員,但在本案中冇有擔任代理人,更未參與本案!
何談以此為由要讓主審法官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