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遺囑真假
本案對李言而言,證據不算複雜。
隻要證明清楚他是潘茗的外甥這點即可。
而李言提交的是這段時間從東海市及老家的相關派出所調出來的戶籍材料,上麵還帶有紅頭公章,根本不怕對方驗。
李言把證據原件遞給郭建彬。
郭建彬作出一副仔細核對的樣子。
十幾分鐘後。
郭建彬一直用眼角餘光觀察著審判席的動靜。
正當一名法官欲出聲提醒時,郭建彬立刻道:
“核對好了。”
李言收走郭建彬手上的證據原件。
“兩被告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關聯性不認可...”
簡單說,郭建彬采取的策略是,
這些身份材料,有加蓋部門紅章就認是真的,但表示跟本案毫不相乾。
至於李言提交的潘家兄妹合照、信件等,一律都不認。
主審法官對於律師質證的套路見得多了,他表情上未流露分毫,讓書記員將有爭議證據原件拿過來,親自核對。
“下麵由被告舉證,原告進行質證。”
此前郭建彬一方已經提交過證據材料,但在今天開庭前,郭建彬又向法庭提交了厚厚一遝材料。
李言當然不會慣著對方,直接向法庭提出抗議:
“被告此舉係證據突襲,明顯超期舉證,屬於乾擾、拖延正常庭審秩序,請求合議庭予以警告,訓誡!”
雖然李言說這話的時候就知道,法官基本不會就這個行為采取實質性的懲戒措施,但可以影響法官對於對方的觀感,最起碼,要表明原告這邊的態度!
主審法官劉憲光看著郭建彬提交的那一遝厚厚的材料,又看了李言。
李言這時候的形象就是個陽光男大,眼神清澈乾淨,控訴著對方律師不道德的行徑。
郭建彬又是資深律師,法官一看原告這邊冇請律師,就李言一個還冇畢業的大學生自己上,那郭建彬這不是欺負人嗎?
劉憲光看了另外兩名法官,法官龔明出聲道:
“被告,你確實存在超期舉證的問題,得作出合理解釋。”
郭建彬早就想好一套說辭:
“法官,不是我們不想早點交,這次新提交的證據主要是體現蔡銀花在潘茗生前儘到了長期照顧的義務,這些材料的時間跨度非常久,比較瑣碎,我們也是等到昨天才梳理完。確實是情況特殊,請見諒。”
法官崔嵐知道被告這行為雖然不道德,但也冇到懲戒的程度,遂道:“被告下回注意。”
劉憲光繼續推庭審進度,
“請原告發表質證意見。”
李言可不是愣頭青,對於郭建彬今天提交的一大疊證據,他選擇不看,直接道:
“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被告今天搞突襲的這些證據,得給我留出質證期限,我選擇庭後再質證。”
劉憲光點點頭,“同意原告申請。原告,庭後七日內提交可以嗎?”
“可以。”
“那就被告原先提交的證據,原告繼續發表質證意見。”劉憲光道。
郭建彬一方最開始提交的證據材料,最核心的證據就是那份遺囑。
“法官,我想先核對下被告方所持遺囑的紙質原件。”李言道。
“請被告方出示遺囑原件。”
郭建彬從文件袋中小心取出遺囑,拿到李言麵前。
這份遺囑隻有半頁A4紙大小,上麵的內容也很簡單:
“為感謝保姆蔡銀花照顧多年,我死後願將所住洋房送給保姆蔡銀花,由郭建彬律師當遺囑執行人。”
下方是潘茗手寫簽名,落款日期為2004年10月12日。
從遺囑形式上看,這是一份自書遺囑。
雖然內容簡單,但自書遺囑的基本構成要件都有。
乍一看,看不出有什麼貓膩。
廖管家也說之前看過一眼這份遺囑,
“看上去像是潘先生的字跡,但奇怪的是,潘先生生前並未跟我提過這事。”
嗯,如果要論跟隨多年,廖管家在洋房當管家的時間顯然更長。
廖管家之所以疑惑,是因為這遺囑寫了保姆之所以能拿房子是因為其照顧潘先生多年,
但要比服務年限的話,肯定是廖管家更勝一籌啊,冇道理這房子繞過他卻要給保姆蔡銀花。
廖管家一度曾猜測是不是蔡銀花暗地裡和潘先生有著不為人知的關係?但仔細想來,他又否定了這個猜測。
那保姆蔡銀花能拿這個房子就更冇道理了,廖管家著實想不通,
後來郭建彬找廖管家談話,廖管家才想通這裡麵有郭大律師的手筆。
今天開庭廖管家本來也想旁聽,但李言勸住了。
這個案子標的額太大,案情不算簡單,今天一次開庭是解決不了的,
李言也不想太早跟郭建彬明牌,讓其直接知道廖管家已經站在了他這邊。
既然這份遺囑疑點頗多,李言自然想從遺囑原件上尋找突破口。
李言想伸手摸摸紙張材質,卻被郭建彬製止。
好家夥,不讓碰。
幾位法官的視線也注意到了一幕,郭建彬立即為自身行為辯解道:
“這份遺囑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事關億元房產繼承問題,乾係重大!
而且紙張非常脆弱,不容有失。
既然是質證,那麼原告核對下這份遺囑的內容和我提交的複印件是否一致即可。”
言下之意,就是讓李言看看得了。
郭建彬知道潘茗生前與李言並無接觸,李言可能連這位親舅舅的字跡長啥樣都不認得。
所以郭建彬不覺得李言能找出來這遺囑有冇有問題。
遺囑正麵就這點內容,李言看了下字跡和書寫筆畫後,示意道:
“翻過來。”
李言要看遺囑紙張的背麵情況。
郭建彬胸有成竹,非常配合得將遺囑紙張的背麵展示給李言看。
嗯,紙背上確實有寫字時凸出來的筆劃痕跡。
“原告,是否核對好了?”法官問。
李言點點頭。
“請原告發表質證意見。”主審法官道。
“法官,對於該份遺囑,真實性存疑,我認為並非由被繼承人潘茗親筆所寫而成,故申請對該份遺囑進行筆跡鑒定。”
“你要申請啟動鑒定程序?理由呢?”
劉憲光自然知道這個案子的關鍵就是這份遺囑。
如果遺囑的是真的,那麼可以直接判原告敗訴。
當然,如果遺囑是假的,那麼被繼承人所留的億元房產自然就跟被告方冇有關係了。
李言上一世判了那麼多案子,對於法官的思考邏輯非常清楚。
他知道,合議庭肯定會同意他的鑒定申請,
甚至於說,即使李言冇有申請鑒定,要是雙方圍繞遺囑真假的爭議過大,法官也可以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
因為有個司法鑒定結論作為依托,法官這個案子就相對好判了。
不過李言還是嚴謹地提出:
“這份遺囑載明的立遺囑時間是2004年10月12日,當時我舅舅已經病重,按理說不會無故立下這麼個遺囑。
況且,遺囑上麵的被繼承人簽名筆畫也歪歪斜斜的,與我舅舅生前的其他簽名有差彆。”
李言說完,主審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方不同意鑒定!”
郭郭建彬出聲反對。
